业务守则及相关规定/2020.01.23
附件六:关于明确服务发票的规定

为使经销商清晰服务发票的规范标准,保证服务发票符合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,企业特制定本规定。

业务人员提供给企业的服务发票必须通过税务机关开具和购买,使用假发票、通过其他单位/个人代开、转借、转让发票、为他人代开发票,均属于违法行为。

凡向企业提供不合法发票(虚假、代开、转借、转让等)或为他人代开发票的行为,企业将视具体情节及影响程度做出以下处理:


一、向企业提供虚假发票

(一)第一次发生的,签订并提交《保证书》,给予当事人第一级处分。

(二)第二次及以上发生的,给予当事人第三至四级处分。

(三)以上情形,违规月份代扣税额均不予以返还。


二、向企业提供通过其他单位/个人代开、转借、转让的发票或发生为他人代开发票

(一)第一次发生的,签订并提交《保证书》,限期改正完成后违规月份代扣税额予以返还。

(二)第二次发生的,给予当事人第二级处分。

(三)第三次及以上发生的,给予当事人第三至四级处分。

(四)第二次及以上发生的,违规月份代扣税额不予以返还。


三、重复发生提供不合法发票的行为,如相隔时间超出12个月,则不作次数累计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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